寻乌县县乡水库资产盘活项目(工程建设部分)
本招标项目寻乌县县乡水库资产盘活项目(工程建设部分)已由寻乌县人民政府以寻府办抄字〔2024〕71号和寻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寻发改字〔2023〕404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寻乌县城市控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
一、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建设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各乡镇。
1.2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包含:本项目主要包含护岸工程、巡库公路、标识系统、渠道工程、房屋修缮和改造、监控设施、管网工程等。
1.3项目总投资: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2579.25万元。其中设计费暂定51万元(以县财政审核为准),施工工程费暂定为2528.25万元(施工合同价由寻乌县财政局审核后工程预算下浮10%为准,最终结算价以县财政审核为准);
1.4招标范围:
(1)设计部分:包括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纸编制、施工图审查、预算 编制、技术服务。
(2)采购部分:包括建筑设备、材料采购,含工艺设备(和工业设备)采购和安装。
(3)施工部分:(包括本工程相关施工、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建设内容、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竣工试验、验收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等工程内容,最终向建设单位交钥匙。
1.5计划工期:总计 365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完成主要施工图设计;施工工期:计划开工时间:2024年9月,计划竣工时间:2025年9月。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通知为准。
1.6质量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2)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购置的设施设备、材料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和招标人要求;
(3)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1.7标段划分:划为一个标段。
二、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必须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
2.2投标文件中企业资质、拟投入人员、业绩等均应为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主体公示信息,并且信息登记状态为已完成登记否则无效。
2.3资质要求:
(1)设计单位资质: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单位资质: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拟派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拟投入项目的注册建造师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和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设计负责人应具有水利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并提供开标之日前连续6个月(不含开标当月)办理或缴纳社保费用(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社保(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是社保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或影印件(或提供网上下载彩色的经社保部门电子签章的证明材料,并提供社保部门查询网址,查询不合格的,以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并附本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影印件;
(3)工程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本项目人员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执有有效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按《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等3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5〕11号)规定,非国有企业技术职称无效);专职安全员必须执有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以上人员非经招标人提出,中标人拟派人员不得更换。
2.5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牵头单位须由施工单位担任):
(1)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各项资质,如一个单位不能同时具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但联合体不得超过 2个法人单位组成,牵头单位须为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应出示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2)应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牵头人资格,全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与本次投标。
(3)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洽谈并签订合同,并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
(5)所有联合体成员按合同条件规定,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联合体牵头人的授权书、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中应对此作相应的声明。
(6)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2.6其他要求:
2.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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