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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鹿城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项目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一期--公园导视标识系统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 2022-07-20

一、项目编号:WZHC-20220502 

二、项目名称:鹿城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项目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一期--公园导视标识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2807

被投诉人:温州市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地 址:杨府山公园北门道德馆旁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温州韩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展宏大厦B栋9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鹿城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关于鹿城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项目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一期--公园导视标识系统项目(编号:WZHC-20220502)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2年6月9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本机关于2022年6月9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巧手公司投诉称:
评审标准中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事实依据:
依照本项目的评分办法:
我司认为:本项目的技术评分中的评价标准过于空洞,不具有实质的操作性,方案内容为横向比较,属于“矮个子里面拔高个”的情形。我司认为本项目技术部分全部评审项及商务部分中评分标准的标书等没有明确量化判断标准的表述,评分标准未量化,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需评审专家通过主观判断打分,扩大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影响本项目评审结果的公平性。
并且,本项目的评分标准的描述属于财政部判决中未量化的情形,我司认为:需求和文件中应当给出采分点,类似于建造师实务标答一样,不一定非要按照标答来回答,但是回答到了点子上就应该给分,或者在文件中界定身高170cm以上算高个儿,170cm以下的免谈。遗憾的是本项目的需求并未给出采分点,除了技术参数外,连最基本的技术需求都没有,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没有细化量化,也没做到完整的赋分。典型的属于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并且无限扩大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按照我司理解,评分标准中关于量化的表述应该与需求中主要内容以及其细化的内容,按照索引勾稽或者逻辑归纳、演绎的方式进行对应描述,并且界定供应商满足的情况,应该赋予的分值。需求与评分标准的逻辑关系归纳如下:
很遗憾的是,上述的索引勾稽关系在本项目中并未体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投诉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十八条规定,责令本项目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
投诉人为了支持其投诉请求,提供了招标文件(部分)、质疑函寄出日期截图、质疑函签收日期截图、项目报名截图、质疑函复印件、质疑回复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相关案例汇总等证据。
被投诉人韩诚项目管理公司答辩称:
一、鹿城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项目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一期--公园导视标识系统于2022年 05月07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原定开标时间 2022年5月30日09:30分,于2022年05月21日发布了更正公告上传了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作为附件,开标时间顺延至2022年6月6日上午09:30分,在2022年5月28日收到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为:评分办法中的分值未量化。我司于2022年5月29日作出质疑函回复。
二、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质疑书和投诉书中提供技术标评分办法内容与本项目实际的技术标评分办法内容均有出入,可查看浙江政府采购网2022年5月21日16:35发布的温州韩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鹿城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项目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一期--公园导视标识系统的更正公告。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标评分办法内容如下:
三、本项目采购需求包括方案优化设计、货物制做、现场安装施工及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针对本项目技术标评分内容,我司作如下说明:
1、综合实力:设置三项管理体系认证及投标人类似业绩作为评分因素,本项为客观分值。
2、技术响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中技术指标要求:是采购人对货物的基本质量指标,其中标注“▲”的有两条,未标注“▲”可能产生偏离的有两条,赋予满分6分,标注“▲”的指标每负偏离一条扣2分,未标注“▲”的指标每负偏离一条扣1分。本项为客观分值。
3、投标样品:本次需要投标人提供自身优化设计后的样品,对于样品的实际使用的材质、结构的牢固性、工艺的精细度、实际灯光效果等的美观因素,仅凭书面方式是不能准确的判定,因此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
且评审因素是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本身质量指标已量化到材质、工艺、灯光效果、样品特色等客观存在方面进行评审并赋予相应的分值。因此评审专家仅能在对应内容及分值范围内,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4、项目团队配置实力和生产实力:与投标人能否顺利完成本项目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相关,且已量化相关客观的指标并赋予相应的分值,本项为客观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5、施工方案:是实现项目的工期采购需求确定,要求投标人提供实施的计划方案,考虑到各投标人有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因此根据投标人自身提供的进度计划是否完整,是否满足招标工期要求来判定,评审专家仅能在对应内容及分值范围内评审,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中:“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的规定。
6、方案优化:本项目完成后的整体效果直接关系到各个公园的形象,因此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是非常必要的。本项评审因素已经明确了相关的基本要求化:“投标单位结合各公园一园一品一特色创建活动,需对马鞍池、墨池及会昌湖龙舟基地的指示牌进行深化设计,由投标单位在不超预算的基础上自行设计一套完整的标识设计方案,根据每个公园优化方案的设计创意度、美观度、一园一品深化设计精准度及指示装置设置合理性进行量化打分。”并且本项评审已量化到每个公园,根据每个投标人提供的设计方案从设计创意度、美观度、深化设计精准度及指示装置设置等方面进行单独评价并赋于相应的分数,并没有横向比较来评定各方案的优略给予赋分。因此评审专家仅能在对应内容及分值范围内,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因此本项评审因素设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和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的规定。
7、本地化服务能力:为售后服务,且评审因素也已细化、量化,本项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项目技术标评分办法内容的设定,并非投诉人所述的评价标准过于空洞,不具实质的操作性。投诉人所述的方案内容为横向比较,属于矮个子里面拔高个的情形,更是无中生有。
被投诉人韩诚项目管理公司提供质疑书的回复函、质疑函、采购招标文件等证据。
被投诉人鹿城园林绿化管理中心答辩称:
一、鹿城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项目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一期--公园导视标识系统由我单位委托温州韩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代理相关事宜,代理公司于2022年05月07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原定开标时间 2022年5月30日09:30分,于2022年05月21日发布了更正公告上传了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作为附件,开标时间顺延至2022年6月6日上午09:30分,在2022年5月 28日收到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为:评分办法中的分值未量化。由代理公司于2022年5月29日作出质疑函回复。
二、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质疑书和投诉书中提供技术标评分办法内容与本项目实际的技术标评分办法内容均有出入,可查看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2年5月21日16∶35发布的温州韩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鹿城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项目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一期--公园导视标识系统的更正公告。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标评分办法内容如下:
三、本项目采购需求包括方案优化设计、货物制做、现场安装施工及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针对本项目技术标评分内容,我单位作如下说明:
1、综合实力:设置三项管理体系认证及投标人类似业绩作为评分因素,本项为客观分值。
2、技术响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中技术指标要求:是采购人对货物的基本质量指标,其中标注▲的有两条,未标注“▲”可能产生偏离的有两条,赋予满分6分,标注“▲”的指标每负偏离一条扣2分,未标注“▲”的指标每负偏离一条扣1分。本项为客观分值。
3、投标样品:本次需要投标人提供自身优化设计后的样品,对于样品的实际使用材质、结构的牢固性、工艺的精细度、实际灯光效、果等的美观因素,仅凭书面方式是不能准确的判定,因此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
且评审因素是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本身质量指标已量化到材质、工艺、灯光效果、样品特色等客观存在方面进行评审并赋予相应的分值。因此评审专家仅能在对应内容及分值范围内,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4、项目团队配置实力和生产实力:与投标人能否顺利完成本项目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相关,且已量化相关客观的指标并赋予相应的分值,本项为客观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5、施工方案:是实现项目的工期采购需求确定,要求投标人提供实施的计划方案,考虑到各投标人有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因此根据投标人自身提供的进度计划是否完整,是否满足招标工期要求来判定,评审专家仅能在对应内容及分值范围内评审,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中:“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的规定。
6、方案优化:本项目完成后的整体效果直接关系到各个公园的形象,因此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是非常必要的。本项评审因素已经明确了相关的基本要求:“投标单位结合各公园一园一品一特色创建活动,需对马鞍池、墨池及会昌湖龙舟基地的指示牌进行深化设计,由投标单位在不超预算的基础上自行设计一套完整的标识设计方案,根据每个公园优化方案的设计创意度、美观度、一园一品深化设计精准度及指示装置设置合理性进行量化打分。”并且本项评审已量化到每个公园,根据每个投标人提供的设计方案从设计创意度、美观度、深化设计精准度及指示装置设置等方面进行单独评价并赋于相应的分数,并没有横向比较来评定各方案的优略给予赋分。因此评审专家仅能在对应内容及分值范围内,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因此本项评审因素设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和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的规定。
7、本地化服务能力:为售后服务,且评审因素也已细化、量化,本项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项目技术标评分办法内容的设定,并非投诉人所述的评价标准过于空洞,不具实质的操作性。投诉人所述的方案内容为横向比较,属于矮个子里面拔高个的情形,更是无中生有。
被投诉人鹿城园林绿化管理中心未提供其他证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本采购项目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5月7日,开标评审日期2022年6月6日,期间分别于2022年5月10日、2022年5月13日、2022年5月14日、2022年5月21日对采购文件内容进行更正公告,第一次中标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6月6日,中标人为温州市斯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3862210元,后经复审核实,取消原中标单位温州市斯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三项认证体系得分,于2022年6月20日对中标结果进行更正公告,更正后中标供应商为杭州盛世传奇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5560565元。截至本调查报告作出前,采购人与中标单位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本采购项目为鹿城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项目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一期--公园导视标识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编号:WZHC-20220502),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7502700元。本项目有1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有3家供应商存在“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情形,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报价作出合理说明,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该三家供应商作无效标处理。投诉人未参与投标。
三、本项目技术、安装、服务、资信、业绩综合评分共70分,其中综合实力8分,技术部分62分,技术部分包括技术响应6分,投标样品17分,项目团队配置实力4分,生产实力8分,施工方案2分,方案优化21分,本地化服务能力4分。
四、重庆巧手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韩诚项目管理公司提出质疑,要求对本项目评分标准进行量化修改。被投诉人韩诚项目管理公司于2022年5月29日作出《质疑书的回复函》,重庆巧手公司对该《质疑书的回复函》不服,向本机关提起本次投诉。
五、重庆巧手公司质疑书和投诉书中提供技术标评分办法内容与本项目实际的技术标评分办法内容存在不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评标项目 重庆巧手公司提供内容 本项目实际的技术标评分办法内容
1 公司实力 根据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市场知名度等情况酌情打分。 企业认证证书 投标单位具备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证书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
注:以上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不得分。
合同业绩 投标单位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具有同类标识牌制作业绩合同,并获得业主满意度良好证明的(格式自拟),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2分。
注: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及业主满意度良好的证明,缺一不可,时间证明: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不得分。
2 技术响应 技术指标响应性(6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中技术指标要求 技术指标响应性(6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中技术指标要求的得6分;标注“▲”的指标每负偏离一条扣2分,未标注“▲”的指标每负偏离一条扣1分;扣完为止。
六、本机关依法向韩诚项目管理公司发送《关于协助开展鹿城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项目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一期--公园导视标识系统项目专家评审的函》,韩诚项目管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开展专家评审会,原评标委员会专家一致认为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已经坚持独立评审,技术部分评分标准已经细化量化,需求和文件中已给出能够量化的采分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中不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七、涉及投诉事项的采购文件内容更正情况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评标办法公司实力部分 投标单位具备有效期内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证书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
注:以上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不得分。 投标单位具备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证书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
注:以上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上传,未提供的不得分。
2 技术、安装、服务、资信、业绩综合评分 :投标样品 根据设计优化后样品,马鞍池、墨池公园各提供一个园林平面图,龙舟基地提供一个行人指示牌,样品要求尺寸根据设计稿等比例缩小,高度1500mm,材质不低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材质工艺及表面颜色效果须与设计方案效果图一致,评分要求如下:
1、样品选用的材质情况,结构牢固性;(0-3分)
2、样品制作工艺整体评价:
1)样品的整体制作工艺精细度,如烤漆效果及丝印精细度评价(0-6分)
2)亮灯效果评价(0-3分)
3)美观度及设计效果还原度评价(0-5分);
注:样品未提供的或与方案不符的不得分。 根据设计优化后样品,马鞍池、墨池公园各提供一个园林平面图(含灯具),龙舟基地提供一个行人指示牌,样品要求尺寸根据设计稿等比例缩小,高度1500mm,材质不低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量化评分要求如下:
1、样品选用的材质情况,结构牢固性;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材质是否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3分,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0分。(0-3分)
2、样品制作工艺整体评价:
1)样品的整体制作工艺精细度,如烤漆效果及丝印精细度评价: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整体制作工艺是否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6分,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3分,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0分。(0-6分)
2)亮灯效果评价:园林平面图的灯光均匀、无阴影得3分,园林平面图的灯光运用有所欠缺,灯光灰暗得1分,未提供灯具得0分。(0-3分)
3)美观度及设计效果评价: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图案机设计效果别具风格、创造出独具特色得5分;样品未能凸显特色得3分;样品不太适用本项目的1分。(0-5分);
注:样品未提供的或与方案不符的不得分。
3 技术、安装、服务、资信、业绩综合评分 :生产实力 企业自有(含承诺购买)或租赁的投入本项目所需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光纤激光切割机、剪板机、金属折弯机、开槽机、数控龙门开槽机、烤漆房、UV平板打印机、弯字机等设备)等投入,根据实际情况打分(提供购买发票或承诺购买设备的承诺书或租赁合同),不提供的该项不得分,评委根据设备品牌、产地、使用年限、设备配置完整、用途的详细说明及质量性能适用性、先进性、可靠性、新旧及功能情况横向比较打分。证明材料扫描上传,承诺函格式自拟。 企业自有或承诺购买或租赁的投入本项目所需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光纤激光切割机、剪板机、金属折弯机、开槽机、数控龙门开槽机、烤漆房、UV平板打印机、弯字机等设备)投入,根据实际情况打分(提供购买发票或承诺购买设备的承诺书或租赁合同),不提供的该项不得分(注:(自有得每项设备得1分,租赁或承诺购买的每项设备得0.5分);有效性认定:自有设备:须提供设备全身彩色照片及购买发票;租赁设备:须提供租赁合同;承诺购买设备:须提供承诺书;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0-8分
证明材料扫描上传,承诺函格式自拟。
4 技术、安装、服务、资信、业绩综合评分 :施工方案 根据本项目工期紧的因数,各投标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横向比较打分,具体如下:
项目施工方案描述清晰、工期计划科学合理、工程施工班组合理安排、生产安装工艺操作流程说明的完整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项目施工质量保证方案措施,包括成品保护措施、具体生产质量保障措施的合理性和完整性等综合评价:优的3-4分、良的2-3分、一般的0-2分; 根据本项目工期紧的因数,各投标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量化打分,具体如下:
1.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详细、切实可行、合理,符合项目工期要求的,得2分;
2.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不完整,符合项目工期要求的,得1分;
3、无项目实施进度 计划或计划不符合项目工期要求的,得0分。
5 技术、安装、服务、资信、业绩综合评分 :方案优化 投标单位结合各公园一园一品一特色创建活动,需对马鞍池、墨池及会昌湖龙舟基地的指示牌进行深化设计,由投标单位在不超预算的基础上自行设计一套完整的标识设计方案,根据每个公园优化方案的设计创意度、美观度、一园一品深化设计精准度及指示装置设置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
1、马鞍池公园:优得5-7分,良得3-5分,一般得0-3分。
2、墨池公园:优得5-7分,良得3-5分,一般得0-3分。
3、会昌湖龙舟基地:优得5-7分,良得3-5分,一般得0-3分。 投标单位结合各公园一园一品一特色创建活动,需对马鞍池、墨池及会昌湖龙舟基地的指示牌进行深化设计,由投标单位在不超预算的基础上自行设计一套完整的标识设计方案,根据每个公园优化方案的设计创意度、美观度、一园一品深化设计精准度及指示装置设置合理性进行量化打分:
1、马鞍池公园:方案全面,主题突出、构思独特巧妙,充分利用形、色、空间及明暗等美感元素,视觉冲击力强的得6分,方案欠全面,主题不突出、构思缺乏创意,形、色、空间及明暗等美感元素搭配不协调,视觉冲击力不强的得3分,基本没有特色得1分。
2、墨池公园:方案全面,主题突出、构思独特巧妙,充分利用形、色、空间及明暗等美感元素,视觉冲击力强的得6分,方案欠全面,主题不突出、构思缺乏创意,形、色、空间及明暗等美感元素搭配不协调,视觉冲击力不强的得3分,基本没有特色得1分。
3、会昌湖龙舟基地:方案全面,主题突出、构思独特巧妙,充分利用形、色、空间及明暗等美感元素,视觉冲击力强的得6分,方案欠全面,主题不突出、构思缺乏创意,形、色、空间及明暗等美感元素搭配不协调,视觉冲击力不强的得3分,基本没有特色得1分。
6 技术、安装、服务、资信、业绩综合评分 :本地化服务能力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承诺、本地化服务机构设置情况、售后响应时间情况,以及服务承诺的可行性、完整性以及服务承诺落实的保障措施等情况由评委进行打分,优秀的得3-4分,良好的得2-3分,一般的得0-2分。 1、售后服务承诺:本项目质保期为12个月,每延长6个月得1分,最高得2分;(承诺书格式自拟)
2、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便利性、应急响应制度、保障措施等,由评标委员组打分:①阐述详细,响应及时、保障措施可靠的:2分;②阐述较为详细,响应迟缓、保障措施欠充分的:1分;③阐述简单或者存在缺陷的:0.5分。
八、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未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或评审因素具体哪些条款以及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本次投诉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评审标准中是否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关于该争议焦点:本案评审标准中是否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具体到本案中,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公司实力、技术响应、投标样品、生产实力、施工方案、方案优化、本地化服务能力”等七个评审条款书是否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具备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对“公司实力”进行评分(0-3);根据响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中技术指标要求对货物的基本质量的情况对技术响应进行评分(0-6);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材质是否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0-3)、样品的整体制作工艺精细度(0-6)、亮灯效果评价(0-3)、美观度及设计效果(0-5)等方面对“投标样品”进行评分;根据企业自有或承诺购买或租赁的投入本项目所需的设备对“生产实力”进行评分(0-8);根据样品选用的材质情况,结构牢固性;根据本项目工期紧的因数,各投标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量化打分(2、1、0);根据投标单位结合各公园一园一品一特色创建活动,需对马鞍池、墨池及会昌湖龙舟基地的指示牌进行深化设计,由投标单位在不超预算的基础上自行设计一套完整的标识设计方案,根据每个公园优化方案的设计创意度、美观度、一园一品深化设计精准度及指示装置设置合理性对方案优化进行量化打分(6、3、1);根据售后服务承诺(0-2)、服务保障能力(0.5、1、2)对本地化服务能力进行评分。前款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及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重庆巧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评审标准中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此外,根据双方在投诉处理阶段的举证情况,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对专家评审情况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再次核实确认,并且也未发现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
 
2、处理结果:投诉人重庆巧手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重庆巧手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7月2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采购办 
3、联系电话:0577-8835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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