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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水务天津区域管理中心(天津环塘)次氯酸钠药剂采购招标公告

· 2025-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光大水务天津区域管理中心次氯酸钠药剂采购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DSWGC-GZ-2025-0410)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为光大水务天津区域管理中心次氯酸钠药剂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天津滨海新区环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光采招标(深圳)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地点:序号包组名称项目名称药剂名称送货地址包组4天津环塘次氯酸钠天津滨海新区环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次氯酸钠北塘污水厂: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裕道1983号;大港港东新城污水厂:天津滨海新区汉港公路1838-112号2.2项目规模: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投加药剂品类及其投加量,不对实际使用量做任何承诺。本次招标预估用量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二:供货要求及技术规范。投标人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2年有效期内(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价格(不含税价格)固定不变,不予调整。报价包括买方因卖方履行本合同而应支付卖方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药剂费、运杂费(含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人员及货物保险费、过磅费)、各种税费、技术服务费(含技术资料费)、第三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所供次氯酸钠药剂严禁对污水处理微生物有毒有害成分(如重金属、有毒害性大分子有机物等)超标,严禁出现影响药剂使用安全的因素(药剂本身具有的已知特殊属性除外)。严禁含有人工或仪器设备检测污水指标时,因遮蔽、掩盖等干扰因素影响检测精确度和准确度的成分。2.3交货期限:供货期2年(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每年一签,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每次接到招标人供货需求通知,1日历日(24小时)内将药剂运送至指定地点。(1)第一期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签订时,含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合格,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试用期不合格,试用期期间合同终止,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相应责任。(2)采购合同第一年服务期届满,经采购人考核如符合以下标准的,可办理合同续签,否则将不再续签合同。a、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b、经过市场调查和对比,拟续签的合同价格不高于原合同价格;c、无药剂质量问题或轻微药剂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2.4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划分为4个包组,本招标文件为包组4:天津环塘次氯酸钠,预计用量850吨。(1)技术指标要求符合《次氯酸钠》(GB19106-2013)A类Ⅱ的要求,主要指标有效氯(以Cl计)≥10%、游离碱(以NaOH计)0.1%-1.0%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最终供货量以合同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实际使用量为准。各投标人可选择本次招标的一个包组或多个包组实施投标,每个包组单独编制投标文件,每个包组将进行单独综合评审。各包组投标相关费用按包组分别缴纳。(2)中标方式?【该项目采用首备选方式,首选供应商供货比例100%,备选供应商供货比例0。若备选供应商中标价格高于首选供应商中标价格30%(具体比例由招标人确定)及以上,则本次采购不选择备选供应商。首选供应商在无法供货的情况下(无法供货情况包括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供货或检测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由备选供应商进行供货。备选供应商无法供货的情况下(无法供货情况包括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供货或检测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则重新招标,招标期间,供货仍由备选供应商负责,备选供应商不得影响买方正常生产运行,待买方签署新合同后,与备选供应商终止合同。】(3)如本次招标为多包组集中采购,按包组规模数量从多到少的顺序进行评审(即按:包组1、包组2、包组4、包组3的顺序进行评审),投标人供货能力需要满足所投包组合计供货量,且投标单位中标的供货量不得超过其实际最大产能50%(实际产能证明文件详见投标人资格3.1(5)),超过50%的后续包组继续参加评审但不推选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5质量控制要求:?(1)本项目在中标供应商选择前必须开展实用性测试(定标前测试),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与第一、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必要时增加第三中标候选人)开展实用性测试,结合污水厂工艺、水质等现场实际情况,由招标人制定小试测试方案(按照《次氯酸钠》(GB19106-2013)检测方法检测有效氯(以Cl计)是否≥10%),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药剂,投标人代表与招标人代表共同在现场进行实用测试(小试或生产性测试),并编制测试结果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编制、投标人对结果予以确认,投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若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满足小试测试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选择测试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对试验药剂样品进行检测(涉及第三方检测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和试验,同时对平行样封存,中标之后招标人合同期内会对中标人所提供货物进行不定期抽检,并与试验药剂样品的检测和试验结果进行比对。?(2)实用性测试:本合同包含实用性测试期(生产线测试),自签收第一次到货验收单之日起2个月;实用性测试期质量、验收、费用支付等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实用性测试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进一步开展生产性实用试验,评估药剂的质量、实用效果及性能指标,结合实用性测试期期间生产工况开展使用效果综合评估,确认药剂单耗的合理性;具体实用性测试方案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与投标人商定,测试结果由双方确认,投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经招标人综合评估后,确定其实用性测试是否合格。测试合格的,招标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测试不合格的,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按相关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追究投标人相应责任。(3)供货期间,首次供货,中标人需要随车向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提供该药剂完整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盖公章。每次供货,中标人需要提供该药剂出厂检测报告或送样药剂检测合格证书(加盖公章)、送货单等送货单据,并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定期提供由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1次/3个月)。每次供货计量按照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厂区磅单称重计量(或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委托的经计量检测合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复磅单为准),中标人应配合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人员进行计量称重,并共同完成采样,过磅单需要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采样(包括卸货前、卸货中、储罐内),根据《次氯酸钠》(GB19106-2013)A类Ⅱ的要求要求,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自行检测或委托具有CMA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进行药剂全指标检测,检验指标项目:有效氯(以Cl计)≥10%,游离碱(以NaOH计)0.1%-1.0%,铁(Fe)≤0.005%,重金属(以Pb计)≤0.001%,砷(As)≤0.0001%等。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将根据《次氯酸钠》(GB19106-2013)A类Ⅱ要求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对每批次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采样方式、检测指标详见附件二)(4)中标人需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次氯酸钠药剂出厂检测报告相关指标原始记录。注: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资质要求:(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2)投标人具有投标产品的供货能力、能满足招标的运输、装卸、验收、检验、维修及售后服务等要求;(3)投标人类型及授权要求:投标人可以为生产制造商或经销商;若是经销商,投标人须提供授权书;(4)【投标人为生产制造商的(投标人生产产品,不接受委托加工、代理销售或调货),须提供所投产品的生产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次氯酸钠药剂环评批复(或次氯酸钠药剂项目备案登记表)、环保验收及排污许可证(不产生废水的生产除外)等)。】【投标人为非生产制造商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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