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交易项目编号 | 汕潮南公资交建202207280045 | ||
工程名称 | 汕头市潮南区中医医院配套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 ||
立项批文文号 | 汕潮南发改【2022】34号、汕潮南发改【2022】68号 |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 2110-440514-04-01-760965 |
招标人 | 汕头市潮南区中医医院 | 办公地址 | 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溪和路325号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第十二层1201房 |
设计单位 | 广东南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勘察单位 | / |
联系人 | 杨小姐、许先生 | 联系电话 | 0754-82281161、0754-89825835 |
工程地点 | 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溪和路325号 | ||
建设规模 | 汕头市潮南区中医医院总规划用地面积18746.33㎡,总建筑面积约34002.14㎡,设置床位250张。本次配套建设工程对急诊科(含EICU室)、门诊康复科、体检科、医学检验科(血库)等功能科室及中西药房、消毒供应中心、病案室等医疗后勤区域进行深化完善,对整个院区配置安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建设院区信息化智能系统(含医院业务管理系统)、空调及净化系统、医用气体系统、厨房设施及相关的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标识系统等。工程概算总投资24091.29万元,监理费255.35万元。 | ||
资金来源及构成 | 通过争取上级补助、债券资金、区级资金等渠道解决。 | ||
招标内容 | 按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质量保修期阶段等过程的所有施工内容(具体以施工图设计图纸为准)提供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绿色施工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 | ||
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 已完成有关准备工作 | ||
对投标单位要求 |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1、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执业资格且在该企业注册;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文)的规定,广东省外投标企业及拟投入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须录入“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粤备案信息自动转入该登记平台);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采用评标定标方法:“综合评估法”。三、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提疑的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s://ggzyjy.shantou.gov.cn:3280/TPBidder)(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进入系统后,选择拟参投的对应项目,填写相关信息,然后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操作详见《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操作手册v2.1(投标人)》及《关于汕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2、各投标人务必在提疑截止时间前在电子交易平台上以匿名的方式提出疑问。3、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密切留意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项目发出的补充文件、澄清、答疑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 ||
发布媒体 |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交易场所 |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潮南分中心(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玉峡南路区党政办公用房附楼 1 幢二楼) | ||
行政监督部门 | 汕头市潮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联系电话 | 0754-87909156 |
项目核准部门 | 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 联系电话 | 0754-87797484 |
监察部门 | 汕头市潮南区监察委员会 | 联系电话 | 0754-87797414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2年07月28日 | ||
日程安排表 | |||
提疑截止 | 2022年 8 月 2 日17:00 | ||
答疑公告 | 2022年8月 4日17:00 | ||
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 2022年8月23日09时00分~10时00分 | ||
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2年 8 月23日10时00分 | ||
开标时间 | 2022年 8 月23日10时00分 | ||
备注 | 各投标人务必在提疑截止时间前在电子交易平台上以匿名的方式提出疑问,投标截止时间前须密切留意电子交易平台上项目发出的补充文件、澄清、答疑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因疫情防控需要,请各潜在投标人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要求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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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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